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金海某某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277号
申请人:宁夏金海***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88244130F。
法定代表人:高志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13767037。
负责人:吕铭,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230489L。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董事长。
申请人宁夏金海***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1870,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金海***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870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9元,由申请人宁夏金海***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