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902执1565号
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9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粤09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扣划到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512251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603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9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粤09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中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粤0902执156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