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9民初559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14号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954938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阳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9559.1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号左右,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京阳建筑公司的安全主管***,***告知原告在位于延庆区大榆树镇小***村有粪便消纳站升级改造工程,让原告到该工程中做防腐和保温工程。双方口头协商的价格为保温加喷涂单价为130元每平米,保温仅100元每平米,防腐55元每平米。另加顶部保温价格共计68600元;整个生化池内部顶部的防腐涂料的施工以及膜车间酸间和门口基础的防腐价格为117600元,以上工程款总计价格为186200元(不含税),活完工后结算工程款。原告带领工人于2018年9月14日进场开始施工,至2018年10月21日施工结束。施工期间,被告***有在现场监督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开始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几经推脱,后二被告分别在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施工证明和工程结算单两份,被告***在2018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形式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被告京阳建筑公司的法人**两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原告分别支付工程款80000元和26640.81元,截止现在,二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16640.81元,剩余69559.19元至今未付。由于被告无故推脱导致原告至今不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为此,原告决定诉至法院解决,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合理公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京阳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和总包单位已经谈好了材料变更的费用和材料规格。当时我们和原告承诺,你跟甲方要回多少和我们没有关系。在向甲方要钱过程中,几个施工队都去了。甲方是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跟洁绿公司谈的时候几个施工队都谈好了,原告还给洁绿公司打了电话。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应该找洁绿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涉及我们的金额已经全部给原告了。工程质量还有问题。甲方给多少我们没有意见。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应该由我来支付相应款项。原告起诉我主体不适格,我只是京阳建筑公司的安全负责人,我的行为应该由我所在单位来承担,2018年12月30日我确实垫付过1万元给原告,只是垫付,我自己也不清楚该向谁要回这钱,不愿意作为工程款。原告起诉京阳建筑公司诉讼主体也不适格,原告所做的是粪池的防腐及保温,应该给本案京阳建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等信息一直没有提供。京阳建筑公司与原告在工程开始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北京洁绿公司给京阳建筑公司多少钱京阳建筑公司不扣除管理费,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项,是原告和洁绿公司直接达成的协议,还是原告提出了每平米55元,原告没有资质,只能以京阳建筑公司的名义去主张赔偿,京阳建筑公司可以配合。京阳建筑公司和原告已经达成了所调整的费用由原告所有的协议,京阳建筑公司没有享受到任何权利。原告和京阳建筑公司是挂靠的关系,还是不收管理费的挂靠关系。最终的结算方案是原告直接向北京洁绿公司主张付款义务。原告起诉我和京阳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付款义务不在我也不在京阳建筑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日,甲方(发包人)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承包人)京阳建筑公司就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小***粪便消纳站升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签订《土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小***粪便消纳站,工程范围为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小***粪便消纳站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土建施工合同内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算合同暂定总价830000元,包含为完成该工程所需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办公、管理、降水措施、雨季施工、二次浇注、搬运、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合同完工后,京阳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出具证明,内容为:“致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我们是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小***粪便消纳站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工程,MBR生化池保温和防腐的施工工人,因为联系我们的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公司在此工程中因为实际施工的设计图纸与合同明细相比,改动较大,导致成本巨大,亏损严重,无力支付我们工人的劳务费用,特向甲方申请协调总包给予解决我们的劳务费用。一、保温劳务费用明细:1、生化池四周保温加喷涂共计28910元。2、顶部保温:39690元,两项共计68600元。二、防腐劳务费用:包括整个生化池内部顶部的防腐涂料的施工及膜车间酸间和门口基础的防腐,共计人民币117600元。三、《后附工资表》。以上情况属实。”2019年1月21日,京阳建筑公司的现场安全负责人***为***出具工程结算单,载明:“项目名称: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小***粪便消纳站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方:***;施工内容:生化池的保温和防腐的全部施工;单价:保温加喷涂130元/㎡保温(仅)100元/㎡防腐55元/㎡总劳务价格:四周保温加喷涂共计28910元顶部保温39690元共计68600元防腐(包括膜车间酸间及门口小基础)117600元。”庭审中,***提交一份收付款说明,内容为:***经人介绍,在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小***粪便消纳站升级改造工程中,施工防水保温的项目,目前工程已完工,但由于防水材料改变,最终结算价不能确定。19-1-30**付***捌万元整,用于工人工资发放。防水层材料改变产生的费用,总包单位承诺经上级单位确认后进行调整,所调整的费用均由***所有。付款人:**;收款人:***。 以上事实,有土建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证明、收付款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到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阳建筑公司虽辩称***系挂靠在其公司名下,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和他人组成不同的施工组,为京阳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故宜认定为京阳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本案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京阳建筑公司,京阳建筑公司又将相关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应属无效。***为案涉工程进行抹灰等施工工作,京阳建筑公司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均认可***雇佣工人抹灰的事实。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京阳建筑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已就相关工程结算进行了确认,且京阳建筑公司并未对结算单的真实性提出有效质疑,该结算单亦可与《证明》等证据相印证,故该结算单可作为原告费用支出或损失之参考。***并非合同当事人,其行为出于京阳建筑公司之指示、安排,故不应由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院驳回***对***的起诉。 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559.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北京京阳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康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