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606号之一
原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郭浩然,经理。
被告: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18层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孟璟莉,经理。
原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35.00元、保全费5000.00,共计22735.00,由原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