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8民初725号
原告:河南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
法定代表人:914101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xxxx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河南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息县xxxx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