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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9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益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麦道大厦904、905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益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承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