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1658号
原告:库尔勒高勃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库尔勒高勃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库尔勒高勃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产实体权利,现原告库尔勒高勃建材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尔勒高勃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8.73元,减半收取计2,409.36元,由库尔勒高勃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