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829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挖机司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经商,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江西筑品建设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34596A。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春市昌隆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宜春市昌隆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春市昌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5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王志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