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劳务公司,某某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公司,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DEFC54A。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1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A60R0QT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喻 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