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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02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56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抚州电信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因少交社会保险金而导致的退休金损失7037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抚州电信公司的员工,2013年6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8月发现自己的退休金比同资历、同级别的同事少了好几百元。为此,原告到抚州电信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查询,发现该公司在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没有按原告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原因是,1995年8月原告在任原抚州地区邮电局副局长时被原抚州地区检察分院以涉嫌受贿被调查,1995年5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原告无罪,在此期间原抚州地区邮电局发给原告每月280元的生活费。2000年2月18日,原江西省邮电局根据原抚州地区纪委的党纪律处分决定撤销了原告的副局长职务,但给原告补发了上述期间的工资,但抚州地区邮电局却没有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抚州电信公司的过错,没有及时给其交纳社会保险金,导致了其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测算原告目前比同资历、同级别的同事少了293.23元,故要求该公司以20年计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357.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在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或者违反规定逾期未作出裁决,或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者违反规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劳动者才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类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退休之前缴纳的是社会保险费,退休之后享受的才是社会保险金,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说,就是养老金,而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已没有退休金之类的术语。实质上,原告主张的是其未能依法享受养老金的损失。即使该养老金损失确实存在且是在退休之后发生,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导致损失的原因也是被告抚州电信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按照其工资数额履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足额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也是用人单位的合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表明,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标的仍然是因享有劳动合同权利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应当就本案争议事项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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