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971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员工,住抚州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23907554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