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7682号 原告: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3770204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88元,减半收取32244元,由原告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