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某某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37702040G。

法定代表人:贺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66409948U。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本院在执行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与***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的风能太阳能机组25台进行了核实,同时运用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所查封的25台太阳能机组被执行人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兰州汇通支行,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执6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