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5310号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海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畈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684.50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