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畈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73955231。
法定代表人蔡雪和。
被执行人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陈祁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L36780558。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
本院在执行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顾建明下落进行调查,查明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已停业,未发现被执行人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顾建明的去向。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569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执行费88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方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