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畈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73955231X。
法定代表人:蔡雪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3285623N。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定作价款701312.8元及相应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就本案款项的履行达成长期还款协议,现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期款项1608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824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林
审判员  周军军
审判员  张斯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