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

广安安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安小平故里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3执异1号
执行异议申请人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于2021年2月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辛龙、被申请人广安小平故里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陈守兵及被执行人广安安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前友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在听证结束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异议申请人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屠仲明 审判员  游小波 审判员  陈 茜
书记员  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