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68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000.00元,违约金13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的财产信息,并在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的财产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月25日)了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仅有7.40元的零星银行存款;
2.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有拆迁款可领取,经核实,该笔拆迁款已于2017年处理完毕,现已无拆迁款可执行;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但该办公地点现已更换为其他公司,未见被执行人在该地办公。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将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建军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王 林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