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603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公司经理。
住所地: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2号。
委托代理人:武某、贾某,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荣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住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大红奎村荣通煤炭物流园区001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荣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银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