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崔金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普复,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鑫全,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内06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奎公寓1-1-105,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瑞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