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4民初1234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9元予以免收,保全费432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