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20号
原告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甲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湘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麓景路70号北栋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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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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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