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升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易升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32092号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淑芬,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尼克(NICHOLASTRENTSIMONCZINN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楠楠,男。
委托代理人卫良,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