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54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东北郊经济开发区***储C区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321395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州区沙井镇中心学校,住所地甘州区沙井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1438570147J。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沙井镇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457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4000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545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