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

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842号
申请人: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FYPB2F,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盛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真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瀮,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12473624E,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9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红。
申请人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915.6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698915.6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915.6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海龙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