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842号之一
原告: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FYPB2F,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盛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真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瀮,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12473624E,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9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红。
原告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015元,由原告顺博合金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