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3民初1610号
原告:石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秦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星之月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白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陕西秦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之月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