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渭阳七路4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1017142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岭下工业区(永嘉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8BCM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双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双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路东御兰汀北区1号楼2单元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T6KRXY。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陕西欧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5号C座二层创业实验室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06530408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维森(西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大道龙湖星悦荟11号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5KB25F。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电器公司)与被上诉人申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电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双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航公司)、维森(西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森公司)、陕西欧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4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亚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申电公司的诉讼请求;2、改判申电公司退还欧亚电器公司货款43019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43019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3、改判申电公司承担更换变压器的费用104000元;4、改判申电公司承担电费损失284401.31元;5、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用由申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电公司交付的变压器不符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给我方造成损害后果,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涉案变压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申电公司作为生产者应退还我方已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涉案变压器均不符其产品标准代号(即“GB1094.1,2,3,4,5,7GB/T6451”)及(或)不符铭牌上表明的质量状况,涉案变压器实际供给于公交车充电及第三方电动汽车充电,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欧亚电器公司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年,故申电公司涉案变压器存在缺陷给欧亚电器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三、涉案变压器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案涉变压器并非一般机械设备,关乎用电安全,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影响,不容忽视。四、退一步讲,一审法院应当准许欧亚电器公司就涉案变压器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司法鉴定申请。欧亚电器公司已提交了陕西智通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西安嘉洋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变压器试验报告》、武汉致诚电维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以上统称“鉴定意见”),申电公司或一审法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不予以认定的,欧亚电器公司据此申请对涉案变压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也应当予以准许。
申电公司答辩称:一、欧亚电器公司购买的变压器均系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2019年至2021年间,欧亚电气公司多次向我方购买变压器,双方约定了变压器的检验标准,欧亚电器公司收到变压器后也均通过了检验。交易多年,欧亚电器公司从未提出质量异议,也不存在空载损耗超标、无绝缘等质量问题,陆续购货并支付部分货款。变压器供电前按规定向供电公司申请接入电网,由供电公司现场检查并验收合格才发放《接入电网许可证》进行供电,故我方出售的变压器系经过欧亚电器公司、供电公司的检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二、欧亚电器公司提交的的检测报告均不具有参考性。出具机构均不具有检验资质,营业范围不包含质量鉴定事项,且检测时间滞后收货时间甚久,同时报告内容自相矛盾。检验报告检测数据记载绝缘电阻2500,结论又是无绝缘,自相矛盾。检测报告中上一列变压器额定三相空载损耗测定的试验品类型为S9(属于油变变压器),下一列变压器额定三相负载损耗测的试验品类型为SC9(属于干变变压器),一份检测报告竟同时出现两种类型的产品,故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参考依据。欧亚电器公司的检验是针对欧亚电器公司使用变压器几年后的现状检验,该检验不能证明变压器出厂交付时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并非欧亚电器公司,申电公司并未和第三人有买卖关系,结合欧亚电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第三人答辩意见,不能证明欧亚电器公司出售给第三人的产品就系申电公司出售给欧亚电器公司的同一批产品,更不能证明上述变压器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还是变压器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欧亚电器公司应当就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欧亚电器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机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双航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双方纠纷与我方无关的事实无误,本案纠纷与我方无关,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就欧亚电器公司与我方的问题,保留起诉的权利,要求欧亚电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质保义务。
维森公司、欧亚科技公司在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申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亚电器公司立即偿付申电公司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欧亚电器公司履行完毕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欧亚电器公司负担。
欧亚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6月14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11月9日签订的7份《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申电公司退还欧亚电器公司货款43019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43019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3.请求判令申电公司承担更换变压器的费用104000元;4.请求判令申电公司承担电费损失284401.31元;5.判令申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发生交易往来,由欧亚电器公司向申电公司购买变压器产品,双方签订了12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货到现场7天内需方组织验收,超过7天则视为合格,如有异议,需方需要书面提交供方,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申电公司按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期间欧亚电器公司有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9月1日双方经结算,欧亚电器公司尚欠申电公司货款219680元。2021年9月3日、2021年11月9日欧亚电器公司又向申电公司购买油浸式变压器三台,价值130400元,上述未支付货款共计350080元。后欧亚电器公司继续向申电公司支付250080元,截止具状日欧亚电器公司尚欠申电公司货款共计100000元。欧亚电器公司认为,自2021年11月以来,欧亚电器公司及其客户在使用申电公司公司供应的变压器过程中,陆续发现噪音过大、空载损耗等质量问题,造成了欧亚电器公司的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其中的7份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电公司提供的变压器是否有质量问题。该院经审查,根据双方双方的合同约定,欧亚电器公司收货后都有验收程序,且变压器作为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交通、城市社区等领域的输配电的基础设备,其验收程序应更为严格。欧亚电器公司早在2019年就向申电公司购买变压器,最晚的一次也是2021年9月,收货后均没有提出如空载损耗超标、无绝缘等质量问题,应视为申电公司产品出厂时的质量合格。按照欧亚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欧亚电器公司第一次提出变压器的质量问题在2022年9月,且该问题是明显的渗油现象。按照常理,如果在出厂时就有该问题,在验收时应该很容易发现,而不是一年多了才发现。其他的变压器欧亚电器公司在使用近三年后(质保期为验收后12个月)才进行检测,暂且不论检测公司有没有资质,即使有,也无法认定被检测的变压器是否是申电公司公司的产品(双航公司和维森公司均称无法确认),无法认定变压器的质量问题是本身就存在的还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综上,欧亚电器公司诉称申电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依据不足。其反诉请求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均不予支持。欧亚电器公司收货后,应按约定支付货款,现经申电公司催讨一直没有支付,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电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其按LPR为基准加计50%计算过高,该院酌情判定加计30%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欧亚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电公司货款1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申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欧亚电器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亚电器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986元,减半收取5993元,由欧亚电器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欧亚电器公司二审期间确认其是成套组装的开关厂,会将申电公司的变压器装到开关里出售,变压器的成本占比为20%,元器件的成本占比为40%。
本院认为,欧亚电器公司与申电公司签订过多份变压器购销合同,并于2021年9月1日经结算确认欠款219680元,后续双方又发生交易金额合计130400元,合计欠款金额应为350080元,现欧亚电器公司已向申电公司付款250080元,尚欠10万元未付,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欧亚电器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一、欧亚电器公司上诉主张申电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1购销合同约定变压器到货7天内验收,验收后12月为质量保证期,欧亚电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质量保证期内曾向申电公司提出过变压器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质量问题。2.欧亚电器公司在二审期间确认其是开关组装厂,系将变压器装到开关里出售,变压器的成本占比为20%,故其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难以认定系案涉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3.案涉变压器现均已过质量保证期,即便变压器的现状存在质量问题,也难以排除是使用不当或其他因素导致。因此,一审对欧亚电器公司主张的案涉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不予采信及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欧亚电器公司据此要求申电公司退还货款430190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二、欧亚电器公司主张申电公司应承担更换变压器的费用104000元和电费损失284401.31元,但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事实,且欧亚电器公司在二审期间确认电费损失284401.31元系欧亚科技公司发送的一张表格,尚未实际支付给欧亚科技公司,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欧亚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6元,由上诉人陕西欧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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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