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1399号
原告: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U93RW6X。
法定代表人: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浪,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原告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转正岗位工资及绩效奖金;2.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HT219号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HT21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转正岗位工资1260元及绩效奖金17156.2元,该项共计18416.2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18419.96元;三、驳回被告其余仲裁请求。该裁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21600元(1800元/月×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该裁决书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席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 十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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