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8615号
原告:陕西富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鼎盛柳岸花园1号楼5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779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县老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22230128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富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阴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富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9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富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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