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9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731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市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五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1C3X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诉前调书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00万元及违约金;(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595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6235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经递交本院存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诉前调书4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