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1489号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支付货款125957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2450.8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9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65.52元;5.执行费17853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原先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1469525.55元,同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余下案款107226.77元,当前共履行1576752.32元,将上述款项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558899.32元,并开具执行费17853元票据。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已全部履行,执行费亦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