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7311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22910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微信及银行存款合计565931元至本院执行款专项账户。经法院查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桂林城中支行账户(账号:4505********)是农民工专项账户。故应将本院依法扣划的执行款565931元退回给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另本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本院穷尽所有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到位0元。2022年8月1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询问申请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表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