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民终9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烔炀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6127Q。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合肥诚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新淝家园4幢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U9UR50。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北京道口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8层A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2033348。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青岛行胜道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7号唐宁国际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92GG4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诚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道口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行胜道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3)皖0181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9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