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335号
申请人:***皓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大泽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皓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皓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皓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皓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