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3821号
原告:***,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联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龙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联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