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1175号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9号(凤凰科技大厦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二二四团通城路以东昆仑山枣业公司院内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