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3457号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6元,减半收取计506.03元,由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