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与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兵9001民初6520号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凤凰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岩土设计院)与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高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岩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西部高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岩土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勘察费13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9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投标了被告建设的***现代职业教育园区起步区项目——职业技术学院(二期)的地勘工程,并在中标后于2017年10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勘察工程的名称、地点、勘、地点、勘察费总额及付款时间等内容。原告积极按约履行,并按约给被告交付勘验报告。被告却严重违约,原告的勘察费133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西部高新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现代职业教育园区起步项目--职业技术学院(二期)的地勘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被告对于原告要求的勘测费1330000元金额认可,这是按照合同约定来的,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勘测费1330000元,但是现在被告资金困难,被告可以用物来抵原告要求的勘测费。原告说的案涉地勘报告被告没有看到,也不知道交给被告了没有,原告说其将地勘报告交给了***,但是***不是被告员工,而是安南公司的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理应提交给被告,而不是安南公司,被告待举证质证环节再核实。违约金计算过高,被告认为即使存在违约金,也应从原告将地勘报告成品交付被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计算错误。涉案二期工程原告地勘结束后,工程就一直停工,就没有开工干,没有动工,截止2018年12月份师市通过招商引资,让新疆华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来接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0月10日,被告西部高新公司作为招标人向原告时代岩土设计院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时代岩土设计院为***现代职业教育园区起步区项目——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地勘工程)地勘工程勘察招标项目的中标人v> 2017年10月9日,原告作为勘察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现代职业教育园区起步区项目——职业技术学院(二期)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工程名称为***现代职业教育园区起步区项目——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勘察,工程建设地点为***南山新区,工程规模、特征为***现代职业教育园区起步区项目——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面积约270396平方米的工作量,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承接方式为委托承包,预计勘察工作量为根据相关规程、规范布置钻孔、**、波速测试、载荷试验、室内实验等相关工作;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拟定于2017年9月29日开工,具体实施待甲方提供给乙方勘察所需资料后2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本工程勘察费为(包干价)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30%预付款,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勘察工作外业结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5天内,发包人再向勘察人支付总勘察费的65%,计91万元(玖拾壹万元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一次性付清5%余款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工程费用;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少勘察费千分之一。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0月,前述合同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诉讼中,原告表示其所主张的勘察费1330000元系上述合同约定的第一及第二阶段的勘察费(420000元+910000元),第三阶段勘察费70000元须待工程竣工后付清,故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被告对此均予认可。 庭审时,原告提交2017年10月13日产品交付登记单两份,欲证实其于2017年10月13日将案涉合同捌份、中标通知书壹份、《***现代职业教育园区二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壹拾贰份、《原始记录》壹份交付被告,被告认可收到案涉合同,但不认可收到勘察报告,认为上述两份产品交付登记单上的接收人***并非其员工,故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应从原告将勘察报告提交给被告之日起计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此外,原告提交2018年10月22日催款函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其曾于2018年10月2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收案涉勘察费,被告表示不确定是否收到该催款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勘察工作,被告对于原告所诉勘察费1330000***认可并同意支付,则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勘察费,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勘察费13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被告要求调减违约金数额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照上述规定,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减,依法有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支付勘察费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故其实际损失应认定为利息损失。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依据利息损失予以衡量,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80000元。 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费1330000元; 二、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以上一至二项,合计1410000元,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1元,送达费90元,合计204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757元,由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694元,被告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