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华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02号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9号(凤凰科技大厦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高新区火炬路88号邻里中心56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