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237号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7383997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县英艾日克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53221010422215U。
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孜肉孜,和田县英艾日克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然地力肉孜托合提,男,和田县英艾日克乡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县英艾日克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开庭之前自行调解,现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热班  吐尔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合热图尔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