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238号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7383997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县塔瓦库勒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53221010422178M。
法定代表人:依明托合提吐尔***提,和田县塔瓦库勒乡人民政府乡长。
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县塔瓦库勒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吐 热 尼 沙 玉 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库尔班妮萨麦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