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724号之一
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经理。
被告:***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全记,经理。
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3元,财产保全费357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