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724号之一

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经理。

被告:***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全记,经理。

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3元,财产保全费357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