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725号之一
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经理。
被告:葫芦岛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士壮,经理。
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