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枫(***之夫),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小区20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符文忠,董事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7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查明事实,对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依法应予改判。
银联信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