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5320号

原告:***,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小区20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符文忠,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梅,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