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185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鲁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钱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鲁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8549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583.9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