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85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鲁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钱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田志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平,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申请人上海鲁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8549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时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583.9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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