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西***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西***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26841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金额不足,暂不宜扣划;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传统调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案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