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15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大山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0709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壮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2852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会计,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