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15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大山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0709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壮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2852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会计,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